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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北京地区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管理的规定 | | | 2005-09-13 | | | 为规范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教学质量,在2002年对培训机构评估整顿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 培训机构的认证 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开展剑桥少儿英语培训必须到北京教育考试院社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社考办)进行认证登记。 (一) 培训机构条件 1、具有该项目培训所要求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并有专用办公室、专用电话,通讯渠道畅通。 2、有健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并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有两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3、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英语大专以上学历教师不得少于4人,其中英语本科学历以上教师不得少于2人。 4、具有多层次培训的能力。潜在生源应在200人以上,并具备经过一年培训工作达到100人规模的能力。 (二)审批程序 1、申办机构提交申办申请。 2、申办机构到北京教育考试院社考办领取《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二份)。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签署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申办机构交《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审批表》,并附办学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根据本地区和本学校的发展需要,申办培训机构的必要性。 (2)申办培训机构的条件。 (3)对今后培训工作的规划和设想。 4、社考办根据申报情况和布局情况进行审批。 5、经批准的试办培训机构由社考办颁发《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资格证书》(试办)。 6、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期满,符合条件的试办培训机构向社考办递交转为正式培训机构的申请。 7、社考办对申请转为正式培训机构的单位,进行评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批准为正式培训机构。 8、经批准的正式培训机构,由社考办颁发《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资格证书》(正式)和《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铜牌》,并领取经审批的《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审批表》。 9、对于完全具备培训机构条件的学校,可直接批准为正式培训机构。 10、试办申请和转正申请自递交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答复。 二、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年检工作 对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和要求如下: 1、年检内容:培训机构本年度的教学管理、主要办学活动、培训效果及交费情况。 2、报送材料:《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工作考核登记表》,并附培训机构本年度的教学情况、主要办学活动、培训效果、年度工作总结。 3、报送材料时间:每年的9月1日-15日,将需报送的材料交社考办外语科。 4、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由社考办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每年年检的重点内容,由社考办另行通知。 6、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二)办理培训机构变更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到社考办办理机构变更手续。 1、变更培训机构隶属关系 2、变更培训机构名称 3、变更法人代表(校长) 4、变更办学地点 5、增设教学点 6、变更项目负责人 7、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其中1-4项的变更涉及重新颁发《剑桥少儿英语培训资格证书》培训机构需持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到社考办办理变更手续。5-7项的变更由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到社考办办理变更手续。 (三)项目推广费 1、培训机构从试办期开始,每年交项目推广费1000元,用于项目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2、项目推广费于每年的9月1日-15日交北京老教育工作者培训中心。 (四)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中英中心《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管理规则》(试行)、《北京地区推广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地区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社考办每两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通过评估检查,促进培训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办学,保证培训质量。 1、评估检查的内容 (1)日常管理工作。 (2)教学管理情况。 (3)教师管理情况。 (4)办学条件。 (5)宣传工作。 2、评估检查程序 (1)培训机构自查。各培训机构根据社考办评估检查要求进行两年来的工作总结,填写《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评估检查登记表》,并按要求将总结和登记表交社考办。 (2)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工作组到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 (3)综合评审。评估检查工作组根据培训机构自查材料、日常工作、评估检查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4)北京教育考试院进行结果审定。 3、评估检查结果 对评出的优秀培训机构、合格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培训机构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发文通报。 (1)对优秀培训机构进行表彰。 (2)对于合格培训机构重新颁发合格证和铜牌。 (3)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具备条件的,重新颁发《培训资格证书》和铜牌。 (4)取消资格的培训机构停止招生,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不得集体组织学生进行考试报名。 具体评估检查办法,见当年社考办印发的评估检查文件。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将取消办学资格: (一) 申报审批过程中有虚假情况的; (二)在招生宣传中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三)培训过程中由无上岗资格的教师担任主要培训工作的; (四)不按项目要求进行培训,培训质量差,社会有不良反应的; (五)不具备培训条件,培训规模过小的; (六)不按社考办要求参加管理的。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五、本规定的有关问题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社考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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