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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
2005-01-08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⑴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⑵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试舞弊行为的;
    ⑶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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