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76名在2008年4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现将违规考生名单及其处罚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8年4月考试违规考生名单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 20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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