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在2008年1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存在违规行为的48名考生做出相应处罚,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罚公告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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