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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录取有那些原则? | | | 2008-04-16 | | | 录取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在录取工作中对不同批次的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艺术院校(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专业)、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收飞行专业的院校,以及参加提前单独录取的招收非通用语专业的院校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对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录取考生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和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高招办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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