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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 | | 2007-04-17 | | | (三)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五)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下发的《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职单考单招、部分院校部分外语专业、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形式的单独招生,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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