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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加试工作的通知 | | | 2008-04-08 | | |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8〕1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加(面)试(以下简称加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试学校的确认和加试时间 (一)加试学校的确认 2008年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示的高级中等学校有资格申请加试。凡要求加试的学校(专业)需上报加试申请和工作方案(包括专业代码与名称、内容与标准、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等)。经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审核批准后,学校加试的相关内容将刊登在《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中。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进行加试。 (二)加试时间 批准加试的学校应在5月10、11、17、18日四天(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内进行。 二、加试工作流程 (一)学生加试 1、凡报考加试学校(专业)的学生,要按照简章中刊登的时间及要求进行加试。 2、学生加试时需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加盖学校公章的《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加试证明》(以下简称加试证明)、《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卡》(以下简称考生卡)、2008年体检结果通知书等材料;需要资格认定的考生还需持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享受低保待遇或特困经济状况证明)和“获奖证明”。 3、只有取得加试(专业)合格资格的学生,方可填报该校对应的专业。 加试证明是考生加试是否合格的凭证,考生应妥善保存到年底。 (二)招生学校加试工作 1、学校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加试成绩。学生身体合格与否,以体检结果通知书为准。 2、对合格考生,应在加试证明的专业名称上填写“合格”字样,由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校章。“加试”专业在八个以内的学校,只能使用一栏合格证。 3、学校应在5月19日前通过网络传送加试合格考生信息数据库并做到信息真实准确。 (三)区县中招办和各初中校工作 1、区县中招办于5月20日通过网络接收考试院中招办下发的加试合格考生数据库并转发各初中校。 2、初中校于5月21日公布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如发现公布的信息有错误,要及时上报考试院中招办,经核实后学校要将准确信息通知考生。 3、加试证明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并通过区县下发到各初中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中招办及有关学校要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加试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内容明确,标准统一。 (三)不能对学生进行文化课考试。 (四)认真制定防火、交通、卫生等安全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做好组织与疏导工作。 (五)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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