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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今年招收“优秀生”工作有何规定?
2008-04-28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基〔2008〕2号)的要求,“招优”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

    (1)2008年所有被认定的“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都要参与此项实验工作,并将各学校招生计划的5%-10%用于招收初中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优秀生。招收“优秀生”的计划在《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上刊登。

    (2)2008年起,在获得“北京市教育工作先进区县”称号的六个区内(即:东城、西城、海淀、朝阳、昌平、顺义)进行将示范高中招生指标面向全市分配的试点。凡在上述区内的示范高中除面向本区初中校“招优”外,还要面向其他远郊区县的初中校分配一定的“招优”指标。

    (3)各区县将示范高中“招优”计划按1∶1.2的比例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并将有关信息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所有参加“招优”的考生都必须参加2008年中考。中考成绩公布后,各示范高中将依据其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5)“招优”工作须采取学生自荐、师生推荐、校内民主评议、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校内张榜公示、区县招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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